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药处方审核超剂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中药处方审核超剂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处方的开具有什么具体规则?
常用的规则有: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拉丁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备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品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品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常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处方审核原则性要求包括经济性吗?
不包括经济性审查。对合法性和超用性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
(1)处方规则,确认处方的完整判断典型处方的内容正确性,能)方提供的信息中找出不足
(2)药品通用名
(4)处方缩写词
2,适用性审查
(1)处方用药与病症诊断的相径
(2)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
(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
处方药广告法律规定?
1.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
处方药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3.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4.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1 非常严格,限制了其宣传和推广的范围和方式。
2 因为处方药具有较高的药理学作用和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广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进行虚***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处方药广告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且只能在指定媒体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夸大药物疗效,不得涉及禁忌症、不良反应等内容。
同时,广告还必须标注药物的名称、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
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医疗单位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经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医疗制剂许可证,无医疗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_a***_]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药处方审核超剂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药处方审核超剂量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