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化学药品变更分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化学药品变更分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情形分为哪几种?
药品变更的三种变更有以下:
1、一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
2、二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
3、三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经营方式许可变更解释?
1)许可事项的变更: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2)登记事项的变更: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如企业名称的变更;
(一)符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3)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营业执照》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化学药品变更分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化学药品变更分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