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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辅料变更,药品变更辅料程序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化学药品辅料变更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化学药品辅料变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制药企业中,偏差与变更分别是什么概念,何时偏差,还是先写偏差再填变更呢?
  2. 2020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3. 药厂将过期药翻新出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制药企业中,偏差与变更分别是什么概念,何时偏差,还是先写偏差再填变更呢?

从定义上看,偏差: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记录,均属于偏差;变更:在原来通过GMP认证基础之上,所有会影响可能潜在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变化,如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软件等变化,均属于变更。综上:偏差发生时,我们质量体系没有改变;变更发生,我们质量体系要素会有所改变,变更批准后,我们需要按照变更后的方式执行。 从发生情况来看,偏差发生往往伴随着对产品质量发生了影响或潜在影响,需要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得出对产品的处理结果,以及今后的预防措施;而变更发生起因可能来自于不同方面:来自偏差,因为发生偏差,我们需要对质量体系中软件、硬件做出变更,以适应今后的生产,避免同样的偏差发生;来自药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新变化,如检验方法,新版药典检验方法更新,我们应及时进行检验方法变更,以适应药典标准;来自于我们本身硬件的升级换代,如购进新的检验仪器或者生产设备,以提升我们检验工作效率或者提升我们的产能,我们应及时进行变更。 所以发生偏差时不一定要进行变更;发生变更时也不一定是因为偏差。只有当偏差发生且我们质量体系要素不得不发生变更时,才要写偏差并同时填变更,根据质量风险评估决定变更完成的时机。

2020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药、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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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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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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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药厂过期药翻新出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要看看你的药是仅仅是药性失效了,那就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过期的药还变质了,那就是生产销售***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药罪】生产、销售***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管理法》的规定属于***药和按***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药论处:   (一)***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化学药品辅料变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化学药品辅料变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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