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南充化学药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南充化学药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充市中医院的介绍?
南充市中医医院始建于1***9年,历经三十六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成为由市、区共建的集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配制生产于一体的“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目前,医院是“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四川省骨伤骨病中医药防治技术协作中心;是四川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实践培训基地、成都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华西医院远程会诊/教学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医疗协作单位、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是南充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南充市中医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南充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推广单位;是南充市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顺庆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是我省、市首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南充一男子买到***的“伟哥”,药店负责人被判刑, 你怎么看?
药店卖***药法人一定会要负法律责任的,判刑是最起码的惩罚,药店是直接面对终端的消费群体,药店卖出***药说明他的进货渠道有问题,没有在正规的渠道进货,这种老板都是黑了心的为了高额的利润出售***药给消费者。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合理判决,已警示后人不要触碰法律,做有良知的商人,法网无情,触碰必抓!
谢谢邀请。
南充一男子买到***的“伟哥”,药店负责人被判刑,其合理性已有答主回答刑罚的条文,这里不再赘述。
这里我想说的是,药品,关系患者疾病甚至生命,不能有***,这是应该零容忍的。
记得电影《我不是药神》里面,药神代购印度仿制药,那是能治疗疾病的,而***商人制造***药,不能治病,甚至伤害百姓身体,谋财害命,是天理不容的。
综上,我认为,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应该更加严格,惩罚上应该罪加一等。买到***伟哥,不仅是药店负责人应该被判刑,应该追溯制造、贩卖***药的人、工厂,继续严查,罚款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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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的范围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以上是新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而旧的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 生产、销售***药,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而新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劣药;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男子买“伟哥”和药店负责人被判刑。
第一、男子买伟哥其实没什么好说的,正常的行为。不过买到***的药,是否对身体造成损伤,这就不确定了,如果是淀粉等随便弄的,那没事,如果掺入了有害成分,那就说不准了。
第二、药店负责人被判刑。根据最新《药品管理法》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判刑就属于刑事拘留,如果受害人有人身伤害,可能再被重罚,如果没事儿,就应该按照条款规定处罚。
个人浅薄之见,仅供参考!
南充充惠宝与医保的区别?
南充充惠保与医保的区别在下面几点
第1点,必须要有社会医保的前提下才能买充惠宝。
第2点,充惠宝所交的保费比较低,而且可以带病投保,不限年龄和职业。
第3点,充惠宝是医保[_a***_]后的一种补充报销,也就是说报销是有门槛的,它是医保报销药费后超过2万元部分的而且是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部分最高可以报销75%,一年内不限次数,最多报销累计可以达一百万元。
而医保所交的费用比充惠宝要高。在当今这个时代,作为家庭和个人,医保是必须要投保的一种保险,这种意识就如同未下雨的时候,家里都要备一把雨伞一样。老话说晴带雨伞饱带饥粮,就是这个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南充化学药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南充化学药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