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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厂数量标准要求_生物制品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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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法律依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条 批签发申请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办理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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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4、为了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1、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后,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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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九条 二类新制品进行人体观察,必须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并按附件三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样品送至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核及检定。

3、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养护方面的条件

4、法律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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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以下简称新制品)系指我国创制或首次生产的用于畜禽等动物疫病预防治疗诊断的生物制品。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附录

1、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3、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4、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放射性药物计算机化系统、确认与验证。共计十一个附录。

5、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到了之后,如果需要继续经营兽药,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6、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各种半成品瓶口须严密包扎或封口。6 各种半成品、成品按各该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及避光要求储存,应定时检查记录储存库的温度。7 半成品、成品储存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对渎职或越权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确定的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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